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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
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如果行为人未逃逸,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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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指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定自首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应该认定为自首的行为。由于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门处理,依据交管部门规定,逃逸人主动或者委托他人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投案情节。第二类,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的行为。自动投案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或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2、在未确定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行的; 3、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而后接受处理的; 4、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并将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5、主动向有关机关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并接受处理的。
自首怎么认定:关于罪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对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主动投案交代罪行,认定为情节无异议。但对于行为人肇事后没有逃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情节,这一问题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鉴于法规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的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没有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视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已构成犯罪,就应按犯罪的原则来处理。交通肇事罪,是分则分列的其中一种,分则应服从于总则。《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按此规定,只要构成犯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认定为自首。总则对自首的规定,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因此,对交通肇事罪的肇事人没有逃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在交通肇事罪中无论不逃逸还是逃逸,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均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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