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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为实施...
“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等;准备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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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2、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犯罪预备属于犯罪过程中的初始阶段,一般来说包括准备犯罪工具和其他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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