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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举证期限为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
自诉案件的举证期限为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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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举证期限为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举证期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协商,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举证期限制度是指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民事诉讼期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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