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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等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如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等罪行),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父母的债务一般与子女无关。但如果孩子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则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父母的债务。而且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孩子可以还,也可以不还。
父母未抚养子女只要父母主观上没有恶意遗弃子女的故意,则未被父母抚养过的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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