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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予以任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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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在学历和职位设置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招录机关根据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的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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