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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不及时出警的;(七)不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八)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仅予罚款,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建立执法档案,落实执法责任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将辖区内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场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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