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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范围

2021-12-01
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让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交易。涉及不满5张信用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5张以上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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