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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有关计算机病毒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有关计算机病毒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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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判刑,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五条至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或者。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3、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以上严重后果的数量或者数额五倍以上的,属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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