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七条关于信访程序终结后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申请条件)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属...
第七条关于信访程序终结后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申请条件)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 其三,要求保密权。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为去除信访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四,申请复查复核权。申请复查、复核权,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信访,想必大家对其并不陌生。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国家与人民进行信息沟通的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人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并且也承担着人民权利救济途径的功能,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信访条例》第8条,明确了信访的具体含义——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制度,虽然在救济当事人权利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其没有时效的问题[1],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内心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但从本质上来讲,信访并不是法治国家中作为应有的一项制度而存在,甚至其阻碍了法治的进程。 当下,信访制度还不能即刻废止,正如劳教制度一样,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一定的社会成本才会使其从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我国消失。
信访是我国各类各级行政机关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定渠道,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特色。 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存在的“对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误解(始作俑者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两个批复)和信访事项“暗箱操作”的处理模式,致使信访不仅没有成为行政机关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诉求的法律途径,反而成为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互相推诿、推卸职责的手段和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监督、司法监督的“避风港”。各级政府、各类行政机关往往对一些本该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申请、行政投诉事项,按照一般的信访事项处理,作出一般的信访答复意见,信访人不服的只能按照信访程序要求复查、复核,接受上级行政机关“闭门造车”、“一手遮天”、“一家独裁”式的暗箱处理,合法正当的诉求很难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满足。于是,信访成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忽悠老百姓的手段,因此衍生了诸如“越级信访”、“非法上访”、“暴力拦截上访”等信访怪胎,给我国社会制造了许多不安定因素,每年浪费了国家巨额的“维稳经费”。因此,探索信访争议合法、有效的解决方式,非常必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3人已浏览
410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