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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如果债务是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无论是否知情都是要共同偿还的。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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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也是需要对外偿还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还不上钱或者潜逃了,另一方的配偶理应帮忙偿还,因为在债权人看来你们是一体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担保不排除其他利益但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为标准。 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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