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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既属于约定义务又属于法定义务,故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
公司的出资方式,是指股东为公司或企业投入注册资金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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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方式可以变更。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方式可以改变。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评估价格的,从其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六)法律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相关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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