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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根据具体情况。不按传销所得金额判刑,按责任判刑,组织计划、介绍、胁迫、欺诈等。《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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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传销组织为迷惑投资人,削弱投资人警惕性,将门槛降低到11000元,扩大受众人群,内部设立了“行业管理委员会”,一般以高档小区为据点,对参与人员的作息时间、生活作风等提出明确规定,减弱了对参与者的人身控制。参与人员在缴纳加入费后可以申请退出,全额退费,上升至一定级别后可以自由退出该组织,使众多投资者受骗上当。该传销组织虽然以“互助理财”为名,使参与者短期获得大额返利,但是实质上无任何投资、盈利项目,仍以“拉人头”作为返利依据,仍为非法的传销组织。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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