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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县(市)地方医学会直接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评估。
1、先由患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和理由;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进行提问,必要时,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专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4、形成鉴定结论。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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