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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办婚姻是违法行为,包办婚姻都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
法律上只有因胁迫结婚而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没有包办婚姻之说。如果一方没有在结婚手续上签字,则婚姻根本就没有成立。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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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代以来就有包办婚姻的现象,社会发展到今天,包办婚姻的现象越来越少,但是还有少量的封建残余,包办婚姻的弊端有哪些和包办婚姻有什么后果的讲解,从情理和法律都做了讲述,在现代社会中,包办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中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18周岁),当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包办婚姻的各种形式,包括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办婚姻的界限,以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为根据。那些虽系父母代为订婚,但双方经过了解、建立感情后自愿结婚的,也应认为是自主婚姻。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国1980年《刑法》第179条规定,还须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婚姻法,一贯保护婚姻自由。198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3条),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条)。中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18周岁),当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包办婚姻的各种形式,包括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办婚姻的界限,以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为根据。那些虽系父母代为订婚,但双方经过了解、建立感情后自愿结婚的,也应认为是自主婚姻。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国1980年《刑法》第179条规定,还须追究刑事责任。包办婚姻随着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而产生,长期盛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并往往和买卖婚姻相联系。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把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作为父母、尊长的特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婚姻的成立一般不再具有包办强迫性质,法律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订婚、结婚的条件。包办婚姻的各种形式,包括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办婚姻的界限,以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为根据。包办婚姻有什么后果,除了会出现婚姻问题以外,还会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国1980年《刑法》第179条规定,还须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包办婚姻的法律后果得相关资料,包办婚姻是旧社会的现象,现在已经被现今社会所摈弃,因此大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寻求有关渠道寻求帮助,如果大家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查阅相关资料,也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原则上无溯及力。 婚姻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原则上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包括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和艾务关系,以及因婚姻而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是法律对其配偶身份的否定,而这种否定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法律后果。 (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的特定身份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他们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地归双方共同共有。 (三)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重婚,通常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明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与其重婚的第三人购买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教育。 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规定其适用有关前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与该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此外,在监护、代理、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这对保护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子女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向法院起诉,与正常的离婚程序一样,除非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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