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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权处分另一方名下的股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
夫妻一方没有权利擅自处分另一方名下的股权。如果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处分的时候也应该双方共同决定。如果该股权是其个人财产,那另一方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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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权处分另一方名下的股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没有权利擅自处分另一方名下的股权。 2、如果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处分的时候也应该双方共同决定。 3、如果该股权是其个人财产,那另一方就没有资格处分。
笔者认为,此问题的关键是区分股权的性质,或者说是此时股权转让时体现的股权权能。根据上文所述,笔者赞同我国学者郑彧的观点,股权是指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财产权[1]。股权转让体现的就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如果夫妻中夫或妻中一方处分另一方名下的股权,符合《婚姻法》第一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单独处理另一方名下的股权的行为,善意第三人与一方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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