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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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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应予以支持。 (1)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儿童的; (2)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儿童的行为,或者与儿童一起生活确实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想和对方一起生活,那边有养育能力的人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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