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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拖欠养老金都不可以查封企业设备。如果企业正常经营,查封企业设备会干扰企业经营活动;如果企业处于破产状态,资产清算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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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与申请执行人或原告,以及法院的执行技巧有关。如果应该查封100万,但其中一个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只有9万元。如果法院对这个只有9万元的账户,仍然作出冻结100万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那么法院不能再冻结其他银行账户了。如果法院只冻结10万或20万,余下的90万或80万元就还可以冻结其他账户。总之,冻结的总额不能超额,不以实际冻结到的数额为准,这涉及如何分配冻结数额的问题。冻结足额了,就不能再冻结了。
1、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心”查询。该公示中心公示了已登记公司或商户的工商公示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对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可能发生法院查封企业厂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7条,《规定》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应当具备4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只有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虽有多个债权人,除非有担保物权否则不能适用优先原则,只能按债权比例受偿;二是必须有对同一被执行人的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的无需适用优先原则,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也不能适用优先原则;三是必须是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没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被执行案件不能适用优先原则;四是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其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高于查封、扣押优先权;五是非因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不同种类的债权。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时,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但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同一种类的债权,仍可适用优先原则;六是适用优先权的被执行人必须是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或者虽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或者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这样,对企业法人的执行,在其财产可足额清偿全部债务时,贯彻优先原则,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来阻滞执行,以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一个平等救济的机会。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执行时,原则上坚持优先原则,但是当该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法院查封、扣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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