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同居的时间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关系...
如果94年2月以后没有办理结婚证,一起生活的不是事实婚姻,而是同居。现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解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实施后,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如果你们在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可以直接搜集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你们在94年2月1日之后结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不会被受理。详情欢迎来电咨询。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