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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可以通过撤销仲裁的方式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
仲裁裁决有错误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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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裁决书错误怎么办,其实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了对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劳部发[1993]276号)第34条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且《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还规定,如生效商事仲裁裁决被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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