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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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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犯罪行为的对象不同。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行为人既可以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也可以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索要财物。由于事前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就决定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只要把“债”要回来即可,至于对象是谁就没有过多的限制。但是,索债和拘禁必须同时进行,即无论针对被害人还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拘禁和索债必须针对的是同一个人,因为如果是不同的人的话那就会转变为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在绑架罪中,行为人只能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勒索财物而不是针对被害人本人。这是因为绑架罪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此罪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也侵犯了第三人的自决权,而且,如果犯罪人向本人勒索财物的话,那么就会转变为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了。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一般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情形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着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现在:一是非典型绑架罪与典型绑架罪之间法律的界定,比如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法律界限问题;二是量刑困惑。由于对绑架罪的立法本意涵盖的内容在执行理解上有较大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在十年以上量刑,要么就按免予刑罚处罚处理,中间未设过渡刑。两者量刑差距之大,导致司法裁决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绑架罪的罪名涵义、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本质特征、罪与刑的冲突等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为什么不定绑架罪呢?主要考虑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仅是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现实中,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多数都是因为债务纠纷、发现盗窃等等,但是因为行为人采取的措施不当,不但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诉求,还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要是遇到一些纠纷,最好还是采取合法的途径来维权,不然的话可能无法维权不说,还会给自身利益造成更多的损害。
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两者的区别在于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是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却有很大差别。后者是为了勒索财物,前者是为了追索债务,并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非法拘禁的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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