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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二)对分包项目承担;(三)按照文件要求提交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一)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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