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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必须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合同必须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求。...
口头合同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签订合同。 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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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若借据中有“如到期未还,由XX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可以认为双方口头合同的书面补充,即使没有出借人自己的签名及表示同意的字样,对还款的救济方式的表示,但是应当认定借贷行为是成立的。“强制执行”虽然没有完整表述出“处理”、“裁决”的意思,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他们都是自然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所以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附加内容有争议时,法院应该不予支持。假如出借人自己单独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损害借款人的条款,在没有第三人在场、且该借据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况下,显然对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法院不可只认定其一,而不认定其二。
口头定金,只要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但是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最好用书面形式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口头合同不是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因此口头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或者合同的类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签订,此时以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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