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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规定男女婚龄不得早于16岁,如果早于法律规定的缔姻者,该婚姻在法律上为“可撤销婚”,在撤销判决前未达法定婚龄人成年,并且双方在登记局“当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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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男女婚龄不得早于16岁,如果早于法律规定的缔姻者,该婚姻在法律上为“可撤销婚”,在撤销判决前未达法定婚龄人成年,并且双方在登记局“当面确认”并由两名作证,则可使早婚成为有效婚。内地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到的公民以夫妻名义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依照我国现行《》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重婚;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现行《》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民法典》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下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是不能办理离婚证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自宣告之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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