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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能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要求使用贷款、按期偿付贷款本息,除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处罚外,...
重点库调出发行基金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需要长期储备的发行基金,应不定期倒库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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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贷款风险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重要风险情况及时报告的监测考核方式。(一)凡单笔50万元以上的待核销贷款呆帐损失,列为重要风险情况,每年向总行书面报告两次,具体时间为7月15日和次年1月20日。500万元以上的待核销贷款呆帐损失除按上述具体时间上报外,还应随时向总行报单行材料;(二)稽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下属行的风险管理进行稽审,具体办法另定;(三)各行要按时如实填报总行规定的贷款风险管理报表(另行文);(四)贷款风险的考核时间与现行会计年度一致。
金融机构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规定需登记的业务发生、变化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十二时前,将其所登录的业务有关要素、数据及时传送到所在城市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金融机构在上报前应进行逐笔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人民银行分行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限额,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内容、格式、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报告,于每季初五日内报送总行计划资金司;申请报告内容要齐全,资料要准确。人民银行总行在接到分行申请报告后十日内答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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