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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刑事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和责任的,法院应当裁定暂停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
一般来说,刑事立案侦查不会中止民事执行,只有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同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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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中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人员应当写出撤销案件的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一)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无犯罪事实,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第二百三十八条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一般来说,刑事立案侦查不会中止民事执行,只有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同意撤销生效判决、裁定的,终止民事执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1、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2、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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