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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
打开开盘软件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到开票软件当中,点发票管理,进入到发管理界面点击发票填开选择一下要填开的发票种类(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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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除其他个人之外可以向所属国税部门进行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体工商户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准备的资料及流程如下: (1)携带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一份; (2)法人身份证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一份; (3)购销双方的合同或者证明,须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公章; (5)到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叫号排队,等候工作人员的处理; (6)等叫到号时,将1-4资料递交工作人员就行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2、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应当开具专用发票。贵公司未索取专用发票时,对方可以向贵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对方取得维修费55万元,相应的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属于对方的成本支出。对方为贵公司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对方公司为贵公司维修设备,向贵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应当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维修费为55万元,项目内容应开具“**设备维修费”,价税合计金额为55万元。《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因此,对方为贵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应开具“**设备维修费”,金额为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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