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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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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公开政府内部信息的,通过单位内部公开栏、局域网等方式进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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