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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
可以要求刑事赔偿的有: 一、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已执行原判刑罚; 3、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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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无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如下两种: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1)查封。在刑事诉讼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将可以用证据或与案件有关不便提取的财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种措施。 (2)扣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扣押针对的是物证、书证。所谓扣押物证、书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 (3)冻结。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时,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措施。 (4)追缴。关于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2、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3、罚金和没收财产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是: 第一,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必须生效,而且已经执行。判决没有生效。受害人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申请纠正。判决生效但没有执行的,没有发生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损害事实,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生效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受害人被宣告无罪。刑事赔偿以公民无罪为前提。如果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说明原判处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错误,如果已经执行,国家当然应予返还,如果因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公民被仍然被确认有罪,即使原判决被变更,国家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国家赔偿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一些标准进行,这样可以帮助大家了解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的赔偿必须要最大程度的弥补给被错判人带来的损害。因为刑事审判带来的影响一般是比较大的,国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挽救,这样才更能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民警对李某采取的殴打行为其实是刑讯逼供,李某有权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程序包括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前者的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因公检法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及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可以要求国家对自己进行刑事赔偿,具体是: 一、违法拘留的,或者虽然合法拘留但时间超标,之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 二、逮捕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期、罚金或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造成赔偿请求人受伤或死亡的; 五、殴打、虐待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虐待,造成赔偿请求人受伤或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赔偿请求人受伤或死亡的; 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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