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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确有困难,那么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二,但注册资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 2.另外,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可以得知:如果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则投资总额应当不超过6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如外资股东为按约缴纳注册资金,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起诉要求补足。
中外合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所需材料 一、办理商务局变更审批,取得批复及新批准证书 1、变更申请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协议书 4、承诺书 5、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办理工商局变更审批,取得新营业执照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6、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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