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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背本法限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私行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要求的,或者因开发土地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能够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七十五条违背本法限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交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能够处以罚金。第七十六条未经准许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欺骗准许,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对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私行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废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够并处罚金;对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超出准许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乡村村民未经准许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欺骗准许,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废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多占的土地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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