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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煤气和其他易燃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煤气和其他易燃易爆...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煤气和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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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煤气和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以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现实生活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不仅损坏了易燃易爆设备本身,还经常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坏。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主要是指燃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气设备,主要包括供气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净化装置、燃气输送设备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被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的过失,即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而不可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也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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