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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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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时,没有要求被害人亲属到庭。所以,被害人家属是否到庭,由其家属决定。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没有到庭的,其代理人应到庭,如果原告一方都不到庭的,一样可以宣判,对此法律没有强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一)询问核定身份:姓名、住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起诉书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 (三)举证质证 1、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举证、展示,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 2、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 (四)法庭辩论 1、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七)宣判 (八)释法、法庭教育:解释判决结果,使被告人认罪,达到教育罪犯、节约行政成本(不上诉)
1、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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