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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转账凭证,虚假诉讼扩大标的,是否构成套路贷

2024-09-25
伪造转账凭证与虚假诉讼这两种行为皆为违法,但若在实际情况中是否构成“套路贷”还需进行详细分析。所谓“套路贷”,即为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逼迫受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的“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手法,从而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途径,或者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其中,伪造转账凭证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私自雕刻印章并伪造公文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可能触犯金融诈骗罪。而虚假诉讼,则是指当事人为了谋求不法利益,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篡改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和执行,从而侵犯第三方、集体或国家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更会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至于虚假诉讼扩大标的的问题,这种行为可能涉及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更多的财产,进一步加大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要判断其是否构成“套路贷”,还需考虑是否符合“套路贷”的其他构成要素,例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是否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是否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等等。

相关法规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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