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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堆埋、取土、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倾倒垃圾杂物;(二)在取水口、沉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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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堆埋、取土、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倾倒垃圾杂物;(二)在取水口、沉淀池、贮水池等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或者有毒有害场所;(三)擅自挖掘、占压、拆移、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四)损坏供水设施;(五)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六)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堆埋、取土、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倾倒垃圾杂物;(二)在取水口、沉淀池、贮水池等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或者有毒有害场所;(三)擅自挖掘、占压、拆移、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四)损坏供水设施;(五)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六)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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