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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由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市技术评审管理的实际需求,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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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实行专业分包的;(三)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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