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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 (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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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彩礼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订婚彩礼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离婚时男方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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