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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中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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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损失不严重时,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注意:负全部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②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 ③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④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⑤一方当事人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不立即停车及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⑥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 2、一方事故中负主要部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过错相当或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负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的责任。 4、如果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注意:目前同等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主要按照在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面是责任的划分。在各省市区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中,对主次责任划分不尽相同,不过一般情况下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是7:3,也就是对方要承担70%的责任。然后再根据责任确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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