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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所谓具有殴打、侮...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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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一)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二)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三)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四)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二、如何区分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三)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作和行为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是,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当立案追究。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4、非法拘禁,造成伤残、死亡、精神障碍的;5、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索要债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明知自己是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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