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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程序上执行和解只能在执行程序中适用; 2、执行和解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和情况下还包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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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该制度为2007年我国民诉法新增制度之一,与督促执行制度、指令执行制度共同构成法院执行监督体系。 一、提级执行的适用条件 提级执行制度的运用是为了解决通过其他所有执行制度均不能解决现实困难,为了避免实践操作中的随意性和混乱,必须对提级执行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1)案件必须具有可执行性; (2)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②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结的案件;③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意见的案件;④确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致使难以如期执结的案件;⑤上级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⑥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提级执行的案件。 二、提级执行的审查程序 上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提级执行申请后,经审查合法的,应当于7日内予以立案。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讨论,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要求下级法院当面汇报或听取当事人当面陈述。同时,在提级执行的结果出来之前,不停止原执行程序。合议庭讨论结果应由庭长审签后交院长审批。若申请符合提级执行的条件,应由上级法院作出提级执行决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原执行法院。不符合条件的,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书面告知当事人和原执行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提级执行的审查应于一个月内完成。 三、提级执行的实施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上级法院的提级执行裁定送达原执行法院之时,意味着其享有了对该案件的执行管辖权。因此,上级法院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行立案手续,并按新的立案时间重新计算执行期限,而原执行法院可按其他方式作结案处理。同时,对于提级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应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上级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尽快依法执结案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在案件执行完毕时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原执行法院和当事人。上级法院在办理提级执行过程中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案卷材料的移送 原执行法院收到提级执行裁定书后,应于7日内将案卷材料全部移送到上级法院,并应当附上书面材料,写明案件已办理的情况及需注意事项。上级法院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需原执行法院协助的事项,原执行法院有义务予以协助。 (二)执行费用的移送 从2007年4月1日起,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执行费仅能在案件执行到位后从兑现款中扣除。因此,执行费的分配仅发生在上级法院和原执行法院之间,上级在执行标的到位后,应与原执行法院就案件办理费用及时进行结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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