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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摩托车团伙,被盗车辆一般会卖往外地。盗窃是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
1、盗窃摩托车,公安局应当对摩托车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定罪量刑。 2、立案标准数额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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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盐津县最大盗窃摩托车团伙被告人文昌明、秦泽华、赵大伦三人在云南省盐津县组成了一个盗窃团伙,三人于2006年12月到2008年3月期间,流窜至盐津县公路及小区院落,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盗窃他人摩托车15辆,涉案价值达七万元。被告人余文杰、王贵杰、李方等人明知文昌明等人提供的摩托车来路不明,仍予以购买,助其销赃。案发后,盗窃团伙和销赃人员一起落入法网。这也是云南省盐津县最大的一起盗窃摩托车团伙案。盗窃怎么定罪处罚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昌明、秦泽华、赵大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犯罪中,被告人秦泽华作案十起,盗窃物品价值62263元,被告人文昌明作案九起,盗窃物品价值58448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大伦作案四起,盗窃物品价值27049元,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文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和介绍他人购买,被告人李方、王贵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8年9月11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泽华、文昌明、赵大伦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六个月和五年,并分别判处罚金10000元、9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余文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贵杰、李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单处罚金10000元和8000元。
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为盗窃罪的成立要件。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诈骗罪成立要件。 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以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成立要件。而依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并没有抢劫公私财物数额或抢劫次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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