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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则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分担比例...
合伙企业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则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分担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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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有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 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个人 对外连带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对内按份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1、合伙企业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则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分担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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