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
由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8条由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目前我国关于姓名权变更的法律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而在我国子女随父母姓,不仅是天经地义的事,更是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秩序的重要体现。但法律赋予公民选择姓氏的自由却是有限制的,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就是说公民的姓氏选择只能在父亲和母亲之间进行选择,而不能自由的随意选择。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自1958年1月9日颁布实施,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我国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户口登记的内容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更正,但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依是否满十八周岁分不同的规定进行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 1、《》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其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 2、公民的姓名权任何时候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不因结婚而丧失这项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或冒用对方的姓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0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695人已浏览
4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