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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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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用地,统筹安排配套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
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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