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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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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2.招摇撞骗罪的转化抢劫问题。对此问题你说的不不明确。我理解你的意思是“招摇撞骗行为后,为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怎么定罪?”学界对此存在争论,通说坚持严格解释,否认构成抢劫罪的转化犯。但实务中越来越多的人支持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而承认构成抢劫罪的转化犯。本人也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如果是招摇撞骗的行为中伴随抢劫行为的,可依具体情况构成数罪或者一罪的吸收犯或想象竞和犯,也有可能为犯意转化。另:“招摇撞骗的行为中伴随抢劫的,其最终结果是以胁迫方法强行劫取的犯罪行为,应按抢劫罪论处。”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刑法中是不存在以结果定罪的,结果固然重要,还要考虑相应的主观方面,否则就成了结果主义。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不在于结果,否则就无法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区分开来了---以上答案由整理提供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2、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三、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一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欺骗手段,但并其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和儿童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此外,这种财产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和财产利益。例如,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来骗取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也有欺诈罪。4、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诈骗法骗取大量公私财产。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情况下,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对行为人希望的财产进行处分。欺诈行为在形式上包括两类,一类是虚构事实,一类是隐瞒真相。假如欺诈内容没有让他们进行财产处分,那就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此外,欺诈行为必须使普通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有些商家做广告,夸大自己卖的商品,不超出社会容忍范围,不是欺诈。欺诈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本身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不行为,即有义务告知某一事实,但不履行这一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或继续陷入错误的认识,行为人利用这一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产价值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额、大额、大额。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处罚:(一)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二)诈骗救灾、应急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三)以救灾募捐名义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金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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