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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判决书,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
1986年以前才有事实婚姻,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和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作出约定即可。如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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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条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构成事实婚姻,可以判决离婚。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依法进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我国目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即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
如果民事判决有错误,可以向有效判决的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当然,再审期间,一般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实有错误,认为需要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停书,上级人民法院已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停书,发现确实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数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市民的事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复审的,不停止判决,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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