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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功能障碍的定义及分级

2024-12-17
劳动功能障碍是指组织、器官、肢体等的特征性活动无法正常发挥的情况。各种功能都有自己的特征。当本应具有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时,即称为功能障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目前,劳动保障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新标准出台后,各级别的划分原则以新标准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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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n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n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n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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