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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是对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
以下犯罪分子可以宣告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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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是对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从此解释来看,不得假释只适用于犯罪分子所犯暴力性罪行中至少有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每个暴力性犯罪都在十年以下,数罪并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也就是说,对数个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宣告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每个罪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完全可以适用假释的
刑法的犯罪形态包括两种: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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