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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离婚时候是否要退回彩礼,还需要看实际的情况是否构成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如果构成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可以依法要求退回。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
一、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应该返还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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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肥西县山南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订婚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离婚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500元的协议。2008年4月,肥西县XX人余某经人介绍与XX人A相识,经相处,两人互生好感,依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期间,A及其家人收受了余某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及8888元彩礼金。当年8月21日,双方自愿办理了手续。这时A提出必须购买新房才愿嫁过去,家境一般的余某举债购房后,A却又抱怨没有私家车而迟迟不肯过门。面对A不断提高的条件,无力承担的余某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受理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关系,但由于双方未共同生活,女方应返还彩礼,支持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已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相抵触,故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第二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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