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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量会场租借合同里的酬金和价款

2022-07-08
看怎样商定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赔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1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限定强调违约金赔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认同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商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失,而不得商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组织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事实上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限定:“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事实上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予以适当减少。”即通常高于事实上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应予违约金在肯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商定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商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认可违约金具有保证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职责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商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商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发生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害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保证属性,且惩罚性越强,保证效力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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