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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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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次手术费用如果需要患者承担:理由:由于医院自身基础差或者目前医学的发展水平的不发达,导致第一次手术的失败。 2.第二次手术费用如果需要医院承担:理由:由于医生认知上的失误(例如该手术的是左腿,医生做了右腿的手术),简单说就是因为态度上的失误,而不是技术上的失误,医院负有责任,患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医院责任,然后住院费、鉴定费等由医院承担。
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以债务人负担为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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